2026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吉木乃县人民政府特别提醒广大群众,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应注意安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全购买
居民在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在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正规零售点购买,不要到非正规的不法商贩购买;应选购药量相对较小的烟花爆竹,不要购买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等大型烟花爆竹;应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无变形,无漏药、浮药的产品;应选购标志完整、清晰的产品,即有正规厂名、厂址、有警示语,有燃放说明等。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禁止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客运站、公交车站、市场、商场、电影院、公园、广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防护区内;
2.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防护区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
4.银行、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防护区内;
5.化工企业、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民爆物品、枪支弹药等重要物资储存仓库安全防护区内;
6.粮站、水站、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要害部位防护区内;
7.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场所。
三、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域
1.吉木乃县吉百汇十字路口
2.吉木乃县信用社门前停车区
3.吉木乃县幸福街(政府综合楼前)
4.吉木乃县黄庭二期建筑楼前(冰川大酒店斜对面)
5.吉木乃县双拥广场
四、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1.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依法、安全、文明地燃放;
2.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3.不得在建筑物内、阳台或屋顶燃放或向外投掷烟花爆竹;
4.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5.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6.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五、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监督与倡议
违反相关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
倡议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有义务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做到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内燃放,积极主动教育、劝导家属、亲友、街坊邻居共同参与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摒弃陋习,倡导新风;倡议广大群众自觉到可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或向吉木乃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托普铁热克镇派出所等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吉木乃县公安局:110;
吉木乃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王警官:18167682211;
吉木乃县公安局托普铁热克镇派出所
0906-6182343。
吉木乃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