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送告〔2025〕6号
刘翔: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5日依法对你作出吉农(大型工程机械)罚〔2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吉农(大型工程机械)罚〔2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
当事人:刘翔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3年2月10日
身份证号码:51112419830210****
工作单位和职务:个体
联系电话:1914018681*
住所:贵州省遵义县石板镇石板居一组
当事人刘翔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7月23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吉木乃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2名执法人员在吉木乃县边合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新43工06457的轮式装载机在德仁牧业有限公司马路对面正在作业,执法人员亮证表明身份后开展检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刘翔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违法行为,我局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已开展如下调查工作:1.制作询问笔录,2.制作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拍照取证,4.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刘翔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一案,本机关已调查终结。
经查:你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刘翔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身份证复印件1份;4.证据照片5张;5.执法记录仪视频5部。
2025年7月28日,本机关向刘翔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农(大型工程机械)罚告〔2025〕6号),当面告知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刘翔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案属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刘翔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并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违法行为较轻,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之规定。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并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违法行为较轻,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200元(贰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吉木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木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哈力木江·卡马里 联系电话:18034862806
联系地址:吉木乃县广汇北路50号
吉木乃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