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一、依据水利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29286.68公顷,涉及别斯铁热克乡、吉木乃镇、喀尔交镇、恰勒什海乡、托斯特乡、乌拉斯特镇。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件。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三、违反规定在我县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